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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規范文章分享(1)
以下文章來源于工程抗震與防災減災技術研究中心 ,作者黃世敏、羅開海
2021年4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了******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通用規范》,編號為GB55002-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相關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為配合《抗震通用規范》的發布與實施工作,本公號將陸續推送《抗震通用規范》的相關資訊,敬請關注。
本期推送:黃世敏、羅開海.《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簡介[J].工程建設標準化,2021.07
01
編制背景與基本過程
1.1 編制工作背景與任務來源
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對全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作出了全面、深刻的論述,并對改革的總體要求、改革措施、組織實施方案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為落實國發〔2015〕13號文件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年8月9日發布了《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對工程建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改革作出了統籌安排,并對改革的總體要求、任務、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標準化改革工作的安排,城鄉建設部分擬設強制性標準37項,以替代目前散落在各本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其中,《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屬于通用技術類強制性標準之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2016]248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2019]8號)的要求,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為di一起草單位,會同有關單位開展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研編與編制工作。參加此次編制工作的單位有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清華大學等20家單位,編制組成員共42人。
1.2 編制工作的基本過程
根據******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相關工作部署,這一輪編制的強制性******標準,明確是屬于技術法規范疇,社會各階層、單位與個人均需遵守。為了保證技術法規的編制在程序上合法合規、在技術上合理先進,在正式進行編制之前,先期進行了為期約2年的研編過程(2016年12月—2018年11月),主要就《規范》編制的若干基本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并對《規范》文本進行了研究性編制。
2018年12月,根據建標[2019]8號文件要求,《規范》正式進入編制階段。在編制階段,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組織,先后兩次對全社會征求意見:di一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2月2日~3月15日,相關函件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城鄉給排水工程項目規范>等38項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意見的函》(建辦標函[2019]96號);第二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10月15日,相關函件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再次征求<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范>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意見的函》(建辦標函[2019]492號)。兩次征求意見共計收集到反饋意見170條,經編制組逐條分析、研究,采納76條,部分采納40條,不采納54條,其中,未進行采納的意見,主要為“將條文中的技術措施進一步細化”等具體的技術規定細化建議,與此次《規范》編制的總體原則和要求不符。
為進一步征求、落實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2020年7月6日編制組組織召開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初稿)視頻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對《規范》的編制原則、架構體系、以及具體條款規定內容等進行了充分、詳細的討論,共收集到反饋意見和建議178條,經編制組逐條分析、研究,采納115條,部分采納19條,不采納44條。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組對《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初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修改稿)》。為了進一步完善《規范》(送審稿),2020年8月17日召開了全體編制組的視頻工作會議,按照“原則性要求宜粗不宜細、底線控制松緊適度”的原則,對《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修改稿)》進行逐條研究和深入討論,并提出了針對性修改方案。會后,統稿組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
2020年8月28日~9月3日,《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送審稿)》審查會以函審和會審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審查專家組認真聽取了編制組對規范編制的介紹及函審意見的處理情況,對規范內容進行了全面審查。會后,編制組對《規范(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報批稿)》,并于2020年11月完成報批工作。
02
編制原則
2.1 原則性要求和底線控制
按照《工程建設規范研編工作指南》要求,《規范》的條文屬性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安全、生態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規范》的具體條文均是有以下兩個基本類型條款或其組合構成:其一是原則性要求類條款,即有關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設防基本原則和功能性要求的條款;其二是底線控制類條款,即涉及工程抗震質量安全底線的控制性條款。
2.2 現行強條全覆蓋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新《標準化法》修訂方案的原則要求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文件精神,《規范》(草案)的編制是在梳理和整合現有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的,要求《規范》(草案)應能對現行強制性條文全覆蓋。
2.3 避免交叉與重復
為了避免與相關工程建設規范之間的交叉與重復,經分工協調,《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主要以抗震共性規定、結構體系以及構件構造原則性要求為主,構件層面的細部構造要求由相關專業規范具體規定。
03
主要內容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按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求的總體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了******工程規范體系框架。《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屬于上述體系框架中的通用技術類規范,主要對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的功能、性能要求,以及滿足抗震功能和性能要求的通用技術措施進行規定;在內容上,需要覆蓋工程選址、巖土勘察、場地地基基礎抗震、地震作用效應計算與抗震驗算、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專門要求以及建筑材料與施工的抗震特殊要求等,基本涵蓋了建筑與市政抗御地震災害的各環節。
盡管現行抗震相關強制性條文的覆蓋面比較齊全,涉及了抗震設計的各環節,初步具備了系統性特征,但仍然是比較分散的,而且多數強制性條文過于強調數值上的可執行性,反而忽略了對抗震防災至關重要的一些抗震概念和原則。鑒于此,《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編制時采取了如下對策:在全面覆蓋現有抗震防災相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抗御地震災害、減輕災害損失”這一根本目的,根據地震災害流程化管理的各環節需求,按照原則性要求與安全底線控制相結合的編制模式,改編并納入了部分現行技術標準的非強制性條文,進而形成了一套體系完整的抗震技術規定。
《規范》是6度及以上地區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的基本要求,是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防災的通用技術規范,也是全社會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技術規定,共6章,105條,其中40條由現行抗震標準中83條強制條文融合而成,另外65條是根據滿足功能性能要求等情況新增的強制性規定。
04
《規范》的主要特點
《規范》貫徹落實了******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符合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精神,是我國進行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也是各類建筑與市政工程地震安全的基本技術保障。
4.1 《規范》內容覆蓋工程建設全壽命周期
本《規范》以減少經濟損失、避免人員傷亡為根本目標,適用于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領域,明確工程建設各階段的抗震要求和結構的抗震措施。其中,工程選址與勘察方面,規定工程抗震勘察、地段劃分與避讓、場地類別劃分的基本要求;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方面,明確地震作用計算與抗震驗算的原則與方法,規定地震作用的底線控制指標;抗震措施方面,規定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各種結構的抗震措施。
4.2 《規范》架構、要素和技術措施與歐美規范基本一致
本《規范》在抗震設防目標、地震作用計算、抗震驗算、各類結構的抗震技術措施等要素構成上與歐洲《結構抗震設計規范》EN1998保持一致。
在設防目標上,美國《國際建筑規范》IBC是大震不倒的單一設防目標、歐洲《結構抗震設計》EN1998是小震限制性破壞和中震不倒塌的兩級設防目標、日本《建筑基準法》是小震不壞和大震不倒的兩級設防目標,我國規范根據多年實踐經驗,仍堅持“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三級抗震設防目標。
在技術指標上,我國8度區小震和大震的地震影響系數,與日本規范中yi級和二級設計的地震系數基本相當。在地震作用取值方面,對于低延性結構,如普通砌體房屋,我國的要求略低于歐美規范;對于中等延性結構,如普通的RC框架結構。我國的地震作用與歐美規范基本相當;而對于高延性結構,如鋼框架-偏心支撐結構,我國的取值略高于歐美規范。
4.3 提升了我國現行強制性條文的技術水平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除了全面納入了現行相關標準的主要技術規定外,同時,為加速結構體系技術進步、促進******經濟轉型和推進綠色化發展,對現行標準的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將我國城鎮橋梁抗震設防目標由兩級調整為三級,與房屋建筑保持一致. 現行相關抗震技術標準中,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目標基本采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的三水準設防目標,城鎮橋梁采用兩階段設防,城鎮給排水等市政設施工程則普遍高于民用建筑工程。本為便于管理和操作,《規范》編修時將各類工程的抗震設防目標統一為三水準設防,同時,為了兼顧各類工程本身的設防需求,給出了不同工程的三級地震動的概率水準。
適度提升結構抗震安全度。現行的《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9-2018對可靠度水平進行了適當提高,相應的荷載分項系數分別由1.2、1.4提高為1.3和1.5。這一規定業已納入正在同步制訂的《工程結構通用規范》中。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提高結構安全度的指示,經與《工程結構通用規范》協調,本《規范》中的地震作用的分項系數由1.3改為1.4
適度放松現行強制性條文中有關隔震建筑的豎向地震作用、嵌固剛度、近場放大系數等限制性要求,以利于減隔震技術應用。
新增鋼-混凝土組合結構、現代木結構等新型結構體系,有利于促進新技術發展。
05
結束語
本文首先簡單回顧了《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編制的背景與基本過程;其次,介紹了此次《規范》編制所遵循的三個基本原則;《規范》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了重點介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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